试用期可以随意缩短吗?


问:我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。目前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,公司提出我表现突出,可以缩短试用期,并承诺给我涨工资,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给我发工资。不过我个人目前还是想多了解一下公司,不打算马上和它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。想问一下贵刊我有没有这方面的权利? a:我们认为你的要求是合法的,有根据的。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,合同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合同主体协商同意。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评估、相互理解的一个特殊阶段。获得这种评估和理解的权利与劳动者和雇主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此,试用期一旦成立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延长或缩短。当然,对于试用期的延长,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,还需要符合法律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。聘用期不满六个月的,不得设置试用期;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;聘用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最多可设定三个月;三年以上的合同期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。 此外,劳动关系双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完全相同。劳动者可以随时被解除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才能解除劳动关系。当然,这种解除是即时生效的,不需要提前告知对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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